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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精神,全面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
2019—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到2021年底,全市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28.14万人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8.45万人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为推动“中国碳谷 绿金淮北”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加强对企业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技能培训。鼓励企业适应生产经营、技术进步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政府按规定给予支持。对企业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人均不低于800元标准给予用工企业培训补贴。对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人均不低于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企业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全额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企业职工(与企业组织提升培训人员不得重复)个人自费参加社会化技师培训(包括高级工晋升技师、技师晋升高级技师的培训),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材料、参加培训由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者个人银行账户。支持对劳务派遣人员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用工企业申请补贴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政策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其中原应提供的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和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证明),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给予用工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以下称“贫困劳动者”)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可达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经所在地培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行业协会、龙头企业、骨干培训机构等可围绕本行业领域工种(项目)为省内中小微等各类企业提供技能培训服务,按规定给予培训单位培训补贴。实施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对开展脱产安全技能培训不少于3天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全面推行以企业职工为培养对象的企业新型学徒制,三年培训不少于1000人,按不低于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二)加强就业重点群体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围绕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有效化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对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等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由人社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参加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按人均2400元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支持。对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余刑不满1年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由省级财政根据年度培训合格人数,按人均1200元标准(含技能鉴定费)给予支持。对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给予经费支持。贫困劳动者参加技能脱贫培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对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并开展新技工系统培养的技工院校,按每生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培养经费补助。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按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创业培训,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提供创业指导,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并提供培训项目推荐、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
(三)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用工单位培训需求收集制度,大规模开展精准职业技能培训。实行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根据国家动态公布的新职业,组织企业、职业院校、行业协会等共同研究确定培训课时及补贴标准。在省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基础上根据地方实际和发展需求补充工种目录,制定补贴标准,重点支持本地急需紧缺工种(项目)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工种(项目)不受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限制,由企业自主确定后报人社部门审核。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类职业(工种)扩大到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所有职业(工种)。劳动者在省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由培训机构所在地培训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各类培训补贴最多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推进对贫困劳动者、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减少职业技能培训纸质申报材料,逐步推行电子证照、电子证明和电子签章,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进行审核。
三、有效增加培训支持政策供给
(四)加大政策供给力度。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培育建设一批市级、省级示范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根据全日制学制教育毕业生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推行以职业院校在校生为培养对象的现代学徒制培训。公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承担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的可支配业务收入,由学校自主分配,可将一定比例的业务收入作为增量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对培训人数超过在校生人数一倍以上的,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额时予以重点倾斜,按劳分配给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职工。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等情况,采取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承担补贴性技能培训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激励支持。
(五)加强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被认定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在省分别给予每个200万元、1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分别再给予10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单位一次性5万元经费补助。支持技工院校建设职业技能提升训练基地,实训设施设备向参与培训的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全面开放,仅收取实训耗材成本费用,给予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补助。支持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推荐1家申报省级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
四、提高培训与评价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六)创新培训内容形式。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爱国意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健康卫生、信用建设、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纳入培训结业考核内容范围。要在各工种(项目)规定的总课时内,安排4—8个课时开展消防、安全、保密、艾滋病预防、非法集资防范等专题教育培训。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化建设,开发培训教材,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加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开发,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大力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产业培训,将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具体工种(项目)及补贴标准另行制定。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育婴、汽修、电工等就业技能培训。推行“互联网+职业培训”,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优质培训资源供给,依托安徽职业培训网络大学建立培训电子档案和学分累计制度,在线课时按比例计入培训总课时,促进技能培训与岗位使用精准对接。
(七)构建技能评价体系。构建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制度,统筹做好通用工种、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国家对于准入类职业(工种)上岗前必须参加技能培训及鉴定的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鼓励企业、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标准,对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标准被采用成为“行标”、“国标”的,按10万元/个(其中,省8万元,市2万元)给予开发资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厅部署,开展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加强社会化考评员队伍建设,培育社会化评审专家队伍,逐步向社会公布新开发的一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题库资源。执行职业技能鉴定信用档案制度,加强对技能评价机构、评价对象等信用监管,完善技能评价机构退出机制。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考核评价,推动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五、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组织保障工作
(八)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统筹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作用,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支持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专门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补助。鼓励整合各类培训资金,建立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户。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
税务部门依照税法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九)严格培训资金监管。依托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确保全市所有补贴性技能培训项目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并实现与就业社保、公共信用等信息的共享比对。优化补贴发放服务,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以及企业、培训机构等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加强专项审计和第三方绩效评价,推动第三方线上线下对培训资金的监管。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在门户网站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栏,及时发布国家和省市培训政策,公开培训资金支出情况。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对挪用、占用、截留培训资金和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加强培训组织领导。依托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市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县区、市开发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主体责任,形成市级统筹、部门共同参与、县区实施的工作格局,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和重大情况专报制度。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依托互联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等,广泛宣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政策推送和解读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等及时了解熟悉,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惠及面。
(十一)明确责任分工。人社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经信、住建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我市现行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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