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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户政管理工作,保证公安民警办理户口中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户政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包括立户分户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更正登记、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证件签发等事项。
第三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派出所(户办大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户口登记应该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
第五条常住户口登记的基本要求是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记载的相关信息与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存储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六条办理户口登记事宜,应由申请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员,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办理。
第七条 在本地范围内的水域以船舶为家的船民,如无陆地固定住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船民户口。
第二章 立户分户登记
第八条 立户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公房承租人或长辈直系血亲为户主,也可以由成年户成员协商确定。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各户籍派出所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为单位,设立一个或多个公共(社区)集体户,集体户口地址以村(居)委会门牌号码作为依据。
对于符合本市落户政策但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的人员;对于因售房、离婚等原因需要办理市内住址变动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地居民,可将户口挂在其居住地的公共(社区)集体户上
第九条特殊情形立户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凭所有权证或者产权机关核发的使用权属证明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可以迁移至社区公共户口。
第十条 单位集体户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长期使用权;
(二)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
(三)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第十一条 学生集体户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
(三)学校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本学校长期享有房屋使用权;
(四)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五)经派出所调查核实,确有必要设立学生集体户的。
非本校学生不得挂靠学生集体户。
第十二条 依本人申请,集体户成员可以打印户口簿,户口簿样式与居民家庭户的相同,在户口簿上标明“集体户”,并打印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
第十三条 集体户内对于已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第十四条家庭户的分户
分开生活、分灶吃饭是家庭户分户的基本条件。
(一)城市居民户内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
(二)乡镇集体土地房屋申请分户的居民凭以下材料办理:
1、本人提交分家析产说明与分户申请;
2、由村委会出具的“分开生活,分灶吃饭,同意分(立)户”字样的证明,由村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市区、城镇违法违规建造的房屋、户口冻结区域、家庭户中夫妻和未婚子女不予分户。
(四)家庭中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要求分户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提供残疾证并经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由派出所核实后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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