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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儿父母应在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因特殊情况出院前未申领的,须在出生一个月之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新生儿姓名和父母身份证(或户口本、士官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3、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对于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
5、如果提供的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须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
6、无法提供新生儿母亲身份信息的,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7、申报出生登记时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可由户口登记机关先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在户口本上登记为“曾用名”。
8、因签发单位或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到原签发单位申请复印存根联,并携带原证、父母身份证到原签发单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9、《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情况要求补发的,须先到原签发单位复印存根联,去《黄山日报》登报声明作废后,再凭有关材料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10、《出生医学证明》是人生的第一证,是户口登记、迁移、上学等所需的法律凭证,请务必妥善长期保管,并不得私自涂改、损毁和拆切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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